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簡字第73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豐簡字第7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03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
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 小瑪莉 變異體」壹臺(含主機板壹塊)及現
金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而
犯同條例第22條之罪,及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罪。又
被告與 賴進傳 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為共同
正犯。被告所犯上開數罪間,係一行為所犯,屬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22條論處。扣案之「小瑪莉變異體」1台(含主機板1塊)及
賭資新臺幣3,500元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財物,應依刑法第
266條第2規定宣告沒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
第28條、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30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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