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六簡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41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貳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菸草肆包(驗後淨重合計七‧六四
四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二四三
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殘渣袋拾捌個及毒品外包裝袋伍只均沒收
。
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輝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新台幣一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