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訴人 甲○○○
即再審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再
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伍萬
叁仟捌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