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停字第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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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停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停字第4號聲請人 王燦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書記官劉法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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