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清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清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上列受刑人黃清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及犯竊盜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事實,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陳宏卿法官莊深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受刑人黃清輝經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2次)│├──────┼────────┼────────┼────────┤│犯罪日期│99.04.15│98.09.27回溯96小│①99.03.26││年月日││時內某時│②99.04.21│├──────┼────────┼────────┼────────┤│偵查(自訴)│苗栗地檢99年度毒│苗栗地檢99年度毒│苗栗地檢99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546號│偵字第1908號│字第3927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9年度苗簡字第│100年度易字第25│100年度上易字第││事││544號│號│476號││實├────┼────────┼────────┼────────┤│審│判決日期│99.06.25│100.03.01│100.05.25│├─┼────┼────────┼────────┼────────┤││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確│案號│99年度苗簡字第│100年度易字第25│100年度上易字第││定││544號│號│476號││判├────┼────────┼────────┼────────┤│決│判決確定│99.07.19│100.03.28│100.05.25│││日期││││├─┴────┼────────┼────────┼────────┤│備註│苗栗地檢99年度執│苗栗地檢100年度│苗栗地檢100年度│││字第2139號│執字第1122號│執字第20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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