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號
101年度重訴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一山選任辯護人林伯祥律師被告黃碧霞選任辯護人 鍾靚凌 律師
郭清寶 律師被告 許順貴 被告 蔡承懋 被告 蔡財成 被告 許永隆 以上4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維信 律師被告 邱博向 選任辯護人 洪千琪 律師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2年9月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李宜璇法官劉熙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書記官盧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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