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9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嘉仁指定辯護人陳新三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352
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嘉仁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柒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羅嘉仁前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3521號),嗣被告因逃匿而經本院通緝,並於102年
4月28日緝獲歸案,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因另案經緝獲歸案並限制住居後仍未按期到庭,再因本案緝獲而歸案,顯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102年4月29日裁定准予羈押,合先敘明。
二、經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就起訴書所載4次竊盜犯行中固僅坦承其中3次,惟有被害人康宗民於警詢中之證述、監視器錄影光碟及翻拍照片、本院勘驗筆錄等相關證據附卷可稽,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因逃匿而多次經法院及檢察署通緝,並因緝獲而歸案等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在卷足憑,復於本案因逃匿而經本院通緝,並因緝獲而歸案,此有本院102年雄院 高刑俊 緝字第
288號通緝書、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通緝案件移送書及解送人犯報告書存卷可查,足認有逃亡之虞,且無從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羈押之實效,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等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