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59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