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588號原告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881,80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9,2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8,21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靜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