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0年度城簡字第29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城簡字第29號
被   告  林寶華
訴訟代理人  林祐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一日上午十時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振玉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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