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簡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順珍
相 對 人  劉根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根秀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
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
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100年
度彰簡字第438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
訴之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彰化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資力審查詢問表
、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決定
通知書(全部扶助)等為證,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魏嘉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