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涂凱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涂序強 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貳拾玖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上訴裁判

  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442條第2項等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核,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85,714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929元。爰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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