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79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鵬文

選任辯護人李安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論罪科刑欄㈠」,應更正如附件。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論罪科刑欄㈠」,關於論罪法條之記載,應更正如附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羅文鴻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儷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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