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
聲請人 唐婉恩
代理人 李勇三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魏浚庭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4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3人,連同債務人,合計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51元計算:(3+1)×51×10=2,04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
摺封面影本)。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5樓之房屋?為自用住宅或租屋居住?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並請提出聲請人及同住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省略),及說明同住之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受撫養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
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
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民國111年10月9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內之收
入情形,即自111年10月9日至113年10月8日,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工作期間及薪資數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無工作之原因。
六、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每月薪資數額為何?有無其他兼職收入?應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
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
漏記載。
七、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即自111年10月9日至113年10月8日內之支出情形,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支出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
負擔房租25,000元、電費2,800元、伙食費4,000元、交通費2,000元、電信費2,000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請聲請人說明其每月支出高額之電費2,800元、電信費用2,000元,有何必要性?
十、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受扶養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受扶養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受扶養人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11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又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之關係?並提出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併說明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
前即自111年10月9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二、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
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請聲請人依上開查
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再予一併陳報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