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17號原告 鄭德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秋娥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請查報被告占用760-1地號土地面積約多少平方公尺?被占用之土地價額多少?以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定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全部、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被占用有否包括鐵皮建物?或僅前方之水泥地?
三、請說明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00元(計5年為24萬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每月得請求4000元,其依據?(相關證據資料)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