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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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49號原告 李明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訴請容忍修繕漏水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000巷00弄00號房屋(即被告房屋)修復至不漏水狀態,或容許原告僱工進入被告房屋為修繕並由被告負擔費用。請陳報修繕所需費用約略為若干(提出估價單等相關證明文件)?至起訴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含原告支出修繕費用10萬元、精神慰撫金10萬元),其裁判費與第1項聲明價額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
三、提出彰化縣○○鎮○○段00○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四、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資料均不可遮蔽)、地籍圖謄本。
五、依上開三、四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六、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000巷00弄00號房屋之現況漏水彩色照片(如已提出於所附光碟內,宜將照片印出後再次提交法院),及說明在何位置(宜先繪出房屋內區域圖示、樓層、房間配置,再指出大約何處漏水)、該處漏水狀況。如有起造時之建築設計圖,請一併提交影本供本院參辦。
七、提出兩造相鄰房屋外觀、共同壁之現況彩色照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