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31號原告 吳欣純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明樺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7,615元,應繳裁判費1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9,6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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