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4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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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4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熙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112年度執聲字第2278號),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1「宣告刑」欄內「有期徒刑1年(1罪)」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年2月(3罪)」。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1「宣告刑」欄內「有期徒刑1年(1罪)」之記載,有顯然誤寫情形,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有期徒刑1年2月(3罪)」。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芳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