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829號原告 施水仙 被告 劉睿宸劉尚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桃園市,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是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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