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80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季昌 訴訟代理人 羅偉甄 律師
黃映智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卓瀧助間 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地額為新臺幣(下同)61,981,440元,上訴人提起全部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6,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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