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85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仁傑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