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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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假扣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89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被告 徐亦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假扣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1,79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原告聲明:㈠確認被告對訴外人 趙文淵 於本院109年度司執全字第295號事件之假扣押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209萬4,400元不存在。㈡本院109年度司執全字第295號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經核,原告上開兩項聲明經濟目的同一,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9萬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宇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