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70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戊○○
丙○○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
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
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5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乙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同時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