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11號上訴人即被告九和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因97年度訴字第1811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83,3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