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51號上訴人即原告小磨坊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台中市○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7年度訴字第1451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63,5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3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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