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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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22號
原告 吳冠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昭文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上之鐵皮屋(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後棟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房屋之價值為準,又依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繳納證明書記載,該房屋之課稅現值為127,7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27,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