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秩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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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六秩字第6號
抗告人即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
被移送人  陳宇霖  男 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雲林縣古坑鄉○○村○○000號(已歿)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院斗六簡易庭於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本件移送不受理。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受裁定人即被移送人陳宇霖於民國102年2
月27日死亡,請求更為裁定受裁定人不罰等語。
二、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102年2月15日1時45分許
在雲林縣斗六市○○里○○○路○○○號前,經警發覺被移
送人形跡可疑且滿身強力膠味,實施盤查當場查獲被移送人
所持有內摻有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且經被移送人坦承吸食
強力膠(即迷幻物品)之事實。
三、按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準用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
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次按原
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而被告死亡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第
303條第5款另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移送人業於102年2月27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憑。依照上開說明,本件應為不受理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
2項、第303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蕭雅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邱明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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