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369號
原 告 李潘秀梅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
複 代理人 吳秋永 律師
被 告 黃塗乾
黃信男
訴訟代理人 吳素蕊
被 告 黃溪泉
蕭黃玉珍
黃志忠
黃志烈
黃志仁
黃林碧蓮
訴訟代理人 吳素蕊
被 告 黃湘琳 即 黃秋金
黃麗玲
黃麗子
黃色貞
黃金定
黃弘典
莊 陳寶琴
莊志銘
莊惠雅
莊志吉
黃碧川
訴訟代理人 黃秋敏
被 告 郭清標
訴訟代理人 葉蓮萍
被 告 郭清泉
郭清傳
郭燈全 即 郭阿燈
郭胜光 即 郭阿明
郭永森
郭永坤
黃淑喜
黃長卿
黃文瑞
黃三吉
黃金城
黃森茂
訴訟代理人 吳素蕊
被 告 莊傑全
黃鑫標
訴訟代理人 黃林麗蘭
黃秋敏
被 告 莊茂盛
莊茂東
莊茂得
林文良
林松茂
莊 陳玉連
莊智霖
陳清義
陳文龍
陳文慶
黃朱 和
黃朱堅
黃水猛
黃有充
施志亨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九日下午二時四
十五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書記官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