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369號
原   告  李潘秀梅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
複 代理人  吳秋永 律師
被   告  黃塗乾
       黃信男
訴訟代理人  吳素蕊
被   告  黃溪泉
       蕭黃玉珍
       黃志忠
       黃志烈
       黃志仁
       黃林碧蓮
訴訟代理人 吳素蕊
被   告  黃湘琳黃秋金
       黃麗玲
       黃麗子
       黃色貞
       黃金定
      黃弘典
      莊 陳寶琴
       莊志銘
       莊惠雅
       莊志吉
       黃碧川
訴訟代理人  黃秋敏
被   告  郭清標
訴訟代理人  葉蓮萍
被   告  郭清泉
       郭清傳
       郭燈全郭阿燈
       郭胜光郭阿明
       郭永森
       郭永坤
       黃淑喜
       黃長卿
       黃文瑞
       黃三吉
       黃金城
       黃森茂
訴訟代理人 吳素蕊
被   告  莊傑全
       黃鑫標
訴訟代理人  黃林麗蘭
      黃秋敏
被   告  莊茂盛
       莊茂東
       莊茂得
       林文良
      林松茂
      莊 陳玉連
       莊智霖
       陳清義
       陳文龍
       陳文慶
       黃朱
       黃朱堅
       黃水猛
       黃有充
       施志亨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九日下午二時四
十五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書記官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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