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842號
原 告 鄭光壹
被 告 洪義龍
洪義昌
許洪金 定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九日下午二時三
十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書記官莊良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842號
原 告 鄭光壹
被 告 洪義龍
洪義昌
許洪金 定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九日下午二時三
十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書記官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