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店小字第56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甲○○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
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臺
北縣新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