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218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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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板簡字第2180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板簡字第2180號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於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林淑蓮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乙○○應將座落台北縣永和市○○路○○○巷○弄○○號三
樓之房屋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九
日起至遷讓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乙○○、甲○○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
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下同)93年11月8日向原
告承租坐落台北縣永和市○○路○○○巷○弄○○號3樓之房
屋,雙方約定租期6個月,即自93年11月8日起至94年5
月8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下同)4500元,於每月5日
給付,並由被告甲○○擔任連帶保證人。按民法第450
條第1項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
屆滿時消滅。詎被告自租期屆滿後竟拒絕遷讓並積欠4
個月租金共計18000元,房屋之交還及租金之給付迭經
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又自94年5月8日起租期既屆滿
,被告對租賃物即屬無權占有,自應按月連帶賠償原告
未收租金及之違約金即4500元之損害迄交屋之日止。為
此依租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乙○○返還系爭房屋,
並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連帶給付租金18000元及
自94年5月9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每月連帶賠
償5400元之違約金等事實業據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
存證信函、94年房屋稅繳款書、台北縣永和市調解委員
會調解筆錄等件影本各一份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
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二、按租賃訂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間屆滿時消滅;
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民法第450
條第1項、第45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租賃契約為
期限6個月之定期租賃契約,租約並於94年5月8日到期
,被告於租期屆滿後不返還系爭房屋,從而,原告本於
租賃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即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
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林淑蓮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林淑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