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935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耕固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
   繳裁判費金額131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
   外,尚應補繳1217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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