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1號上列受刑人因施用毒品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2月8日間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檢察官另以聲請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聲請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二所減之刑,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定應執行刑部分,查:受刑人如附表編號一之犯罪,已經檢察官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向本院聲請減刑,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011號裁定在案,有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11號裁定書、台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重複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此部分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張意聰法官莊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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