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訴字第23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238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779號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626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國(下同)96年7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6
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第367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72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判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10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判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其雖於上訴期間內以書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僅記載「不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799號,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0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之判決,進而提起上訴」,應屬上訴未具理由,有該上訴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至8頁)。而被告於96年11月14日提出上訴狀時,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業經修正公布施行,依該法第361條第2項之規定,被告應於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
茲被告未於上訴書狀敘述理由,且被告又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本院乃於96年12月11日裁定「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該裁定並於96年12月13日送達於被告住所,並由與被告同居之父收受,此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頁)。茲被告迄未依本院所定補正期限補提上訴理由書,復有本院上訴理由查詢表可按,揆之上開法律規定,自應駁回其上訴,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郭玫利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吳福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