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8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8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817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6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文雄┌────────────────────────────────────────────────────────┐│附表:96年度除字第28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集緻室內裝修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懷生分│96年6月20日│67,600元│UC0000-000││││司 李匡曜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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