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8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8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838號聲請人 蕭煌奇 即全方位樂團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6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瓊玉┌────────────────────────────────────────────────────────┐│附表:96年度除字第283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喜瑪拉雅音樂事業股│彰化商業銀行城東分│96年5月15日│321,161元│CN0000000││││份有限公司 江顯新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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