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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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742號
原   告 永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榮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昶旭企業管理顧問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600元,應繳裁
   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3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郭南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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