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新簡字第218號
原 告 祭祀公業 徐雀
法定代理人 徐榮利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 律師
被 告 徐振旺
訴訟代理人 徐登祥
被 告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徐太平
被 告 徐水松
徐施素貞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招珣
被 告 徐張芷蓉
徐家楹
徐國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中關於「附表一」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後附「附表一
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蘇豐展
附表一:找補金額(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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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付人│祭祀公業│徐振旺│徐太平│合計│
│││徐雀││││
│所有權人├──────┼─────┼─────┼─────┼──────┤
││面積增加│0│3.82│0.59│4.41│
││(㎡)│││││
├────┬─────┼──────┼─────┼─────┼─────┼──────┤
│受補人│面積減少│應補償金額│0元│178639元│26892元│205531元│
││(㎡)├──────┼─────┴─────┴─────┴──────┤
│││受補償金額││
├────┼─────┼──────┼─────┬─────┬─────┬──────┤
│徐水松│1.47│68510元│0元│59546元│8964元│68510元│
├────┼─────┼──────┼─────┼─────┼─────┼──────┤
│徐施素貞│1.47│68510元│0元│59546元│8964元│68510元│
├────┼─────┼──────┼─────┼─────┼─────┼──────┤
│徐張芷蓉│0.49│22837元│0元│19849元│2988元│22837元│
├────┼─────┼──────┼─────┼─────┼─────┼──────┤
│徐國賓│0.49│22837元│0元│19849元│2988元│22837元│
├────┼─────┼──────┼─────┼─────┼─────┼──────┤
│徐家楹│0.49│22837元│0元│19849元│2988元│22837元│
├────┼─────┼──────┼─────┼─────┼─────┼──────┤
│合計│4.41│205531元│0元│178639元│268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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