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新簡字第5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正雄
林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榮霖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05年4月2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