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字第43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 律師
被 告 宋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高世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字第43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 律師
被 告 宋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