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小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小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陳榮水
上列聲請人請求就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1日所為之本院99年度士
小字第431號判決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鈞院於民國99年6月21日所為99
年度士小字第431號小額民事判決之當事人欄有關被告艾君
曉「法定代理人」記載係屬錯誤,應將之更正為「兼法定代
理人」云云。經查,聲請人提起本院99年度士小字第431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起訴時於當事人欄係列 艾濟民 為「
法定代理人」,非「兼法定代理人」,有起訴狀在卷可稽;
且本件審理程序原告對於列艾濟民、 李美蘭 為被告 艾君曉
法定代理人均無異議。從而,本件上開判決之當事人欄法定
代理人並無誤寫或其他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吳維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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