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勞小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勞小字第33號
原   告  李柏陞
被   告 美琪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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