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勞小字第33號
原 告 李柏陞
被 告 美琪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