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46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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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4625號

原告 蔡秀玲

訴訟代理人 薛逢逸 律師

被告 莊雨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聲請調閱其銀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以便確認被告給付租金之情形,本院認有調查之必要,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法 官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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