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46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中小字第4625號原告 蔡秀玲 訴訟代理人 薛逢逸 律師被告 莊雨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聲請調閱其銀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以便確認被告給付租金之情形,本院認有調查之必要,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臺中簡易庭法 官巫淑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