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680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施凱騰
林志淵
被 告 陳定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下
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香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680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施凱騰
林志淵
被 告 陳定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下
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