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司調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調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匯誠 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送達代收人  莊瑄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自立 、楊**、楊**及楊**間損害賠
償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第
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楊自立向聲請人借款,未
依約繳款,故相對人楊自立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而查
相對人楊自立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相對人楊自立明知負
有債務,仍將其所有之上開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辦理所有
權登記予相對人楊**,疑為脫產行為,故請求損害賠償,
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該債權已取得本院99年度執字第4261號債權
憑證之執行名義,其權利亦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之聲請
顯無調解必要,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