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50號
原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臺中貨運服務
      所
法定代理人  張雙榮
訴訟代理人  林國一 律師
被   告  蔡志青澤富 通訊
訴訟代理人  鄭富元
被   告 伊美傳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貞華
訴訟代理人  張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志青即澤富通訊等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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