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小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小字第890號
原   告  巫傅麗香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 律師
被   告  喬鋒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旭
訴訟代理人  黃順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06年1月3日
具狀追加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59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
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500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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