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9號
原 告 郭忠記
送達代收人 郭萬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忠欽 、 郭文英 、 陳文考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2,540元【計算式:710元/平方公尺(臺南市○○區○
○段○○○○號土地公告現值)×296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4
(原告權利範圍)=52,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曾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