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74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四、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昭煌┌────────────────────────────────────────────────┐│本票附表:無利息95年度票字第1744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95年6月29日│80,000元│95年8月10日│CH363324│聲請│││││││人只│││││││對其│││││││中新│││││││臺幣│││││││3000│││││││0元│││││││部分│││││││聲請│││││││強制│││││││執行│││││││,編│││││││號1│││││││之本│││││││票只│││││││在新│││││││臺幣│││││││3000│││││││0元│││││││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002│95年6月29日│88,000元│95年7月6日│CH36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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