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00號聲請人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貳拾貳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3270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宣撫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附表:
┌───────────────────────────────┐│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由聲請人預納,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公示送達費用│1,200元│由聲請人預納,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總計19,822元│└───────────────────────────────┘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書記官王美玲